外傷醫學專科醫師甄審辦法

  • 95.06.16第四屆第一次甄審委員會修訂通過
  • 95.07.28第四屆第三次理監事會議修訂通過
  • 96.06.15第四屆第六次理監事會議修訂通過
  • 98.01.16第五屆第四次理監事會議修訂通過
  • 99.02.05第五屆第八次理監事會議修訂通過
  • 106.02.18第九屆第四次理監事會議修訂通過
一、 台灣外傷醫學會(以下簡稱本會)為提昇對外傷病人照顧品質,促進外傷醫學之發展與研究,特訂定本辦法,甄審外傷醫學專科醫師資格 (以下簡稱專科醫師甄審)。
二、 醫師符合下列資格者,得參加專科醫師甄審。
  1. 為本會會員。
  2. 凡在外傷醫學專科醫師訓練醫院 (衛生署認定區域(含)以上之醫院,且為合格外科訓練醫院)從事外傷醫療二年(含)以上且仍在職並取得醫院證明文件者。
  3. 需取得外科專科醫師、或泌尿科專科醫師、或整形外科專科醫師、或骨科專科醫師、或神經外科專科醫師證書滿二年整。
  4. 需具備有效期限內ATLS證書。
三、 專科醫師甄審分筆試及口試二部份,筆試及口試及格者為合格,筆試不及格者不得參加口試,口試不及格者,筆試成績得予保留二年,如兩次補考口試均不及格者,應重新報名專科醫師甄審。
  1. 筆試:
    • 命題方式:採用選擇題,以中文命題(專有名詞得附英文)。
    • 考試時間:二至三小時。
    • 科目範圍:以台灣外傷醫學會所訂「外傷醫學專科醫師訓練大綱」為依據。
    • 及格標準:以100分為滿分, 60 分(含)以上為及格。
    • 發表外傷醫學原著論文於醫學雜誌者(限一篇),第一作者及通訊作者加筆試成績五分,第二作者加筆試成績三分。
  2. 口試:
    • 實施方式:每一參加甄審者,須經二至五位口試委員之口試。
    • 內容範圍:與筆試科目範圍同。
    • 及格標準:以口試委員評分總合平均100分為滿分, 60分(含)以上為及格。
    • 及格標準:以100分為滿分, 60 分(含)以上為及格。
四、 專科醫師甄審每年辦理一次,其報名及筆試日期與考試地點等有關事項,於辦理前三個月公告。
五、 參加專科醫師甄審,以通信報名方式為之。
六、 參加專科醫師甄審,應繳交下列表件及證明文件:
  1. 報名表。
  2. 現職服務證明書正本。
  3. 繳交費用:審查費 500 元;甄審費 3,500(附歷年專科考題光碟)。
    • 若資格審查未符合甄審資格者,將退甄審費,其審查費一律不退還。
    • 完成甄審報名手續者,若無法前來考試者,務必於考試時間72小時前,通知學會,其考試資格將保留一年;反之若無事先通知者,其甄審費則一律不退還。)
  4. 證書費:1,000元。(通過後繳交)
  5. 醫師證書及外科專科醫師證書、或泌尿科專科醫師證書、或整形外科專科醫師、或骨科專科醫師證書或神經外科專科醫師證書影印本一份。
  6. 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相片三張。
  7. 有效期內ATLS證書影印本一份。
七、 報名參加專科醫師甄審,經審查資格相符者,發給准考證憑證參加筆試,經審查資格不符者,不得參加考試。
八、 專科醫師甄審考試成績得申請複查,應於收到成績單之日起一週內,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申請,逾期不予受理,並以本人及一次為限。前項複查,不得要求重新評閱試卷、提供答案、閱覽或影印試卷,亦不得要求告知命題或閱卷人員之姓名或其它相關資料。
九、 專科醫師甄審,其有關之試卷、論著及資格證明文件影本等資料,保存二年。
十、 本原則未規定事項,依衛生署「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」之規定辦理。
十一、 本辦法經理監事會通過後實行,修改亦同。